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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刷
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

商标管﹝1994﹞234号

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:
  你局工商函字﹝1994﹞270号文收悉,现批复如下:
   一、 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非印刷体,可不作为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第(1)项所述的行为,法律不予禁止。
 
   二、 由于汉字的真草隶篆字体很多,特别是有人利用不规范的字体,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,应予禁止。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相同近似的,应按照商标侵权严肃查处。

   三、 在商标管理环节中,判定他人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,仍以其核准注册的印刷体商标为准。

   四、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,应告诫企业使用中最好不要改变其注册商标的原样。如确需使用其他字体与字形的,最好申请注册,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此复。


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

 附:
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 关于印刷体的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请示

 穗工商函﹝1994﹞270号

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:
 我局在商标管理中发现,个别合资企业注册的文字商标是印刷体,而实际使用是非印刷体,据说是国际惯 例允许这样使用的。究竟商标注册人这样使用是否属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行为?请复示。


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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